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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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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要求:具備以下資格其中一項: 1.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3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2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 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6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 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且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並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 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 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3.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1)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2年以上。 (2)擔任保護性業務滿1年以上,並擔任第一期、第二期計畫及本計畫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人員(師)滿1年以上。 (3)從事精神疾病或自殺防治關懷訪視、藥癮(毒品)個案直接服務工作或臨床精神醫療經驗滿4年以上;前開經驗每2年得折抵上開心理衛生業務社會工作經驗1年。 科系要求:詳如上述學歷要求 駕照要求:需具備駕照(種類):機車或汽車(請檢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詳如上述學歷要求(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工作經驗計算至115年4月27日止) 語文能力要求: 1.英語:普通 2.台語:普通 使用電腦能力: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