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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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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將視工作表現考核優異者續僱之。 (二)、僱用職等:約僱四等250薪點。(月薪折合新台幣34,775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個人自付部分)。 (三)、本職缺後續將視單位人力運用情形及業務需要,必要時得調任至本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四)、報名人員凡經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本局將擇優舉行面試,時間另行通知。報名文件請用影本A4依序裝訂,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者,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六)、應徵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