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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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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要求:具備以下資格其中一項: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護理、心理、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醫事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 2、符合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3、具護理專科以上學歷,且具精神科護理或專職從事精神病人關懷訪視服務經驗滿2年以上。 第二期計劃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4.具上開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第二期計劃核定前已任職為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5.領有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科系要求:詳如上述學歷要求 駕照要求:需具備駕照(種類):機車或汽車(請檢附證明文件) 工作經驗:詳如上述學歷要求(如有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工作經驗計算至115年6月30日止) 語文能力要求: 1.英語:普通 2.台語:普通 使用電腦能力: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