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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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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科系畢業。 2.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律師資格(領有律師證書)。 3.具律師執業經歷及實績,實際從事律師業務年資及對應任用職等如下(年資均不含實習): (1)實際執行律師業務9年以上,以薦任第8職等任用,自薦任第8職等本俸1級起敘。 (2)實際執行律師業務5年以上未滿9年,以薦任第7職等任用,自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起敘。 (3)實際執行律師業務2年以上未滿5年,以薦任第6職等任用,自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起敘。 實際銓敘審定等級以銓敘部審定為準。 4.具辦理下列事務經驗者為佳: (1)工程、土地糾紛或國家賠償等相關訴訟。 (2)行政救濟相關經驗。 (3)其他訴訟經驗。 5.最近3年未受懲戒。 6.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