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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通過未領使照建物申接水電許可辦法

  台中市政府於22日召開的12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許可辦法」,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即將由法制處發布實施。


  由於水電為民生基本需求,而現行辦法規定應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但領得建造執照而未領得使用執照,即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第一次登記,無法確認其所有權人。


  市府為顧念一般民眾水電之需求不可一日或缺,申請接用水電遭遇困難,民眾其一為領得建造執照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另一則為違章建築戶,但不論合法或違章建築,依法均應課稅。因此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十分允當而合理,至於違章建築部分,則限於民國90年12月31日以前搭建完成,有居住事實,並已編釘門牌,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其他已接用水電者,得直接申請接用水電。


  申請接用水電應檢附之文件為:1.申請書2.切結書3.身分證明4.建造執照(違建免附)5.房屋稅籍證明6.戶籍證明文件7.稅捐單位出具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8.建築師出具之使用證明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守望相助亭申請裝接水電,可以里鄰辦公處為申請人,免附戶籍及稅籍證明文件。(12/22*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2-22
  • 點閱次數: 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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