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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暨便利商店行動不便者設施清查作業 不符規定者應於12/20前改善

  台中市政府為建置更完善的無障礙生活環境,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將便利商店用途建築物列入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範圍,已於98年7月至10月完成清查轄內 583處,其中213處符合規定,370處尚有缺失。市府都市發展處於98年11月中旬發函尚有缺失場所,並限定上述場所於12月20日前改善,以建立創造優質友善生活空間。


  都發處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及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70條規定,85年11月27日前領得建造執照集合住宅屬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場所,而市府曾調查過各社區設置情形及問題,發現缺乏專業人員協助規劃及經費支出問題佔最大宗。


  為解決前述問題,市府今年已委託建築師公會,針對優先提出意願同意書之社區進行輔導,目前已協助本市250處社區提出改善方案,各社區可參考該方案進行改善作業,本年度計畫輔導500處社區,另明年度本府亦將繼續輔導尚未符合規定之社區進行改善作業,屆期希望轄內各社區配合辦理。


  相關改善項目請以網路連結至「台中市政府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網站」(http://rene.tccg.gov.tw/)最新消息項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參考改善,期望各屆能共同建立完善無障疑環境,創造優質友善生活空間。為減輕各社區財務上的負擔,市府業已訂定補助辦法,可依「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申請經費補助,該補助對象及條件限制可逕上市府都市發展處首頁 (http://work.tccg.gov.tw/UrbanIndex_NEW/Web/Index.aspx)最新消息查閱下載,各社區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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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9-11-19
  • 點閱次數: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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