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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舞會等,倘售票或收取費用需課徵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地方稅務局指出,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體,如有舉辦上開臨時各項娛樂活動時,依規定應申辦臨時公演,若未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依規定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則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地方稅務局提醒本市內各學生團體,若舉辦上揭之各種臨時活動時,均應於舉辦前應向稅務局總局或所屬東山、民權、大智三分局申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如有疑問,歡迎逕洽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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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9
  • 點閱次數: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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