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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 原則上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準

  地價稅係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若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所有權人有變動,此時如何確認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呢?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訂有「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如某甲於9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甲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若某甲於8月1日將土地移轉登記予某乙,則某乙應負擔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例外情形如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者,自原因發生日即取得所有權,不以8月31日是否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認定納稅義務人。


  明瞭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何認定後,若今年有買賣土地的民眾,於收到稅務局所寄發的98年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核對繳款書上列印的課稅土地清單內容無誤後,就可安心繳納地價稅。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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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
  • 發布日期: 2009-11-19
  • 點閱次數: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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