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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修正「未開發公有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辦法」

  台中市未開發公有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經營辦法修正,市府經濟發展處市場管理科頃對外有所說明。


  市場管理科表示,本辦法所稱未開發公有市場出租民間開發經營,係指經本市都市計畫編定之公有市場用地,在未開發前將其出租民間,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或零售市場,如「市30」、「市37」、「市43」、「市80」、「市81」、「市113」等土地均已辦理出租。


  以上土地出租以9年為期,期限屆滿不續約者,承租人應無條件交回土地及地上物,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續租時,應重新辦理招租,原承租人有優先權,但目前並無公有市場用地出租民間開發。


  本案辦法修正重點在於原第8條規定,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應繳納土地租金,租金費率按公告地價年息5%計算,如遇政府調整費率及公告地價時,租金隨同調整,但未考量每三年一期公告地價有漲幅異常情形,對投標人或投資人成本之估算顯失公平,因此修正辦法第9條規定為: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應繳土地租金,前項租金每年按公告地價總額5%計算,承租期間公告地價調整時租金隨同調整,但公告地價調漲幅度與前期公告地價比較,超過10%以上時,調整幅度以10%為限。(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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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10-14
  • 點閱次數: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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