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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財產因水災毀損者 可申請稅捐減免

  卡玫基颱風帶來豪雨,台中市民如有房屋、土地、汽機車或財務、商品,因水災侵襲而毀損,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稅捐減免。


  一、房屋稅部分: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經修復方能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亦可申請減半徵房屋稅。以上經現場勘查,符合減免規定者,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天停徵一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算,換言之,只要淹水一天就可減一個月房屋稅。


  二、地價稅部分: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塵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部分:已繳納牌照稅之汽車及151㏄以上機車,因泡水而暫時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應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再檢具監理機關所核發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另外,受災民眾個人財物或公司行號,因水災而有財務、商品、庫存等損失,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勘驗,取得損失證明後,憑該證明在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納稅人如尚有不明瞭之處,可電話向機關查詢,總局0800-086969、民權分局0800-432294、東山分局0800-423295、大智分局0800-428293。(7/21*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08-07-21
  • 點閱次數: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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