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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喜堂食品、大仿食品涉廣告不實 遭公平會處5萬元罰緩

  台中市一喜堂食品有限公司、大仿食品行於招牌宣稱「觀光局指定店」,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新台幣5萬元罰緩,以維民眾權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中市一喜堂食品有限公司於招牌宣稱「觀光局指定店」,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 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罰緩。另外,台中市大仿食品行於招牌、名片及廣告宣稱「行政院觀光局指定店」、「觀光局指定店」、「交通部觀光局指定店」、「行政院觀光局」及於購物保障標章上標示「行政院觀光局」,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遭處新台幣 5萬元罰緩,以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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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
  • 發布日期: 2009-10-30
  • 點閱次數: 1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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