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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經濟消費券1/18日發放 市府提醒民眾注意領取規定

   首次振興經濟消費券即將於今(98)年1月18日開始發放,台中市政府民政處處長沐桂新今(7)日表示,消費券發放名冊(副本)與通知單及委託書將於年1月9日送達各區公所,由區公所於1月10日至1月15日間,按戶發送通知單與委託書。民眾領取消費券時要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與通知書;若委託他人領取者,必須攜帶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單方能領取。



  沐處長指出,本次消費券發放名冊造冊基準日訂於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至1月4日期間,各區戶政事務所將派員進行名冊轉錄、造冊以及列印通知單、委託書等事宜。消費券發放名冊(副本)與通知單及委託書將於98年1月9日送達各區公所,由區公所於98年1月10日至1月15日間,按戶發送通知單與委託書,通知書為一戶一張。民眾如於98年1月15日以後仍尚未收到通知書,可逕電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諮詢,或於98年1月10日後至內政部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沐處長表示,消費券發放工作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於1月18日8時至17時發放,當日全市將設置537個發放所,工作人員約計有6897人,其中有13個發放所同時設置外籍配偶領取處,方便外籍配偶就近領取。第一階段未領取者,可於第二階段期間(98年2月7日下午1時30分起至98年4月30日止)前往指定郵局領取,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民政處表示,民眾可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領取,親自領取者請攜帶新式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書前往指定之發放所領取。若委託他人領取者,請攜帶委託書、受託人及委託人的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通知單前往領取。未成年子女(含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的消費券由法定代理人領取,為利消費券領取作業進行,如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父母2人或設有多位監護人時,由其父母一方或監護人之一人領取即可,無須父母雙方或每一位法定代理人均到場領取。



  若仍持舊式國民身分證或臨時身分證民眾,請先至轄區戶政事務所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後,再前往領取,第一階段發放當日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會配置人力受理民眾辦理領、補、換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企盼符合領取資格民眾能於溫馨歡樂氣氛下順利領券,高高興興過新年。(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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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09-01-07
  • 點閱次數: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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