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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土地為都市計畫法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係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之方式,在未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市地重劃等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予免徵。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屬公共設施使用,主管機關尚未徵收或收購取得之土地,但下列情形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一)依法核准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依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費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都市更新等劃設並自行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申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時,別忘了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土地權狀影本或謄本等相關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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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18
  • 點閱次數: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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