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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免徵印花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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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15
  • 點閱次數: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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