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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可按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按其門票價格或收費額代徵;而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於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指出,98年9月份之娛樂稅繳納期限為98年10月1日至10日,因截止(10)日適逢連續假日,故繳納期限順延至10月12日止,代徵人於上述期限內繳納,仍可依規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

  

  地方稅務局籲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不但無法享有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如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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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09
  • 點閱次數: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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