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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舉例表示,如:王先生所有本市北屯區松茂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熱誠、貼心服務。(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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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04
  • 點閱次數: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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