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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網路拍賣貨物辦理營業登記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供住家用房屋作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台完成,房屋內若沒有堆置營業貨品,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如果營業登記處所部分空間供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則此部分已不是供住家使用,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營業用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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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30
  • 點閱次數: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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