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祇要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的本國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國民,皆為納保對象。
台中市政府社會處指出,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共同負擔:
一、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自行負擔337元(政府負擔786元)。
(二)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自行負擔505元(政府負擔618)。
(三)身心障礙者:
1.極重度及重度,由政府全數負擔。
2.中度,自行負擔337元(政府負擔786元)。
3.輕度,自行負擔505元(政府負擔618)。
三、一般民眾自行負擔674元(政府負擔449元)。
社會處表示,上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若屬經濟困難、無力負擔的民眾,均可在收到勞保局每二個月寄發一次繳費單時,向戶籍地區公所社建課申請保險費補助資格認定,以減輕保險費負擔,不願意繳費及積欠利息未繳納者,不計入保險年資,就無法享有年滿65歲後之國民年金給付。
特別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或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即無法享有老年年金的擇優保障及身心障礙年金的基本保障。因此,台中市政府呼籲被保險人如按時繳納後,確有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之民眾,儘快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補助資格認定」,以維護您自身的權益。洽詢電話:勞保局02-23961266#6066、04-2221-6711、台中市政府社會處04-2227-2139#601、602、606、607、各區公所社建課,會有專人為市民服務!(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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