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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地下室停車位 稅務局:免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可享有的免稅車位數量,完全不設限,只要符合自用條件,均可免徵房屋稅。即便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並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亦可享有這項免稅優惠。


  地方稅務局特別強調,收費停車場的房屋,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房屋稅。民眾對相關規定如果仍有疑問,可以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詢問。(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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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28
  • 點閱次數: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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