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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供住家使用者 稅務局:請儘早提出變更申請,以節省稅負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並按所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稅率有三種,本市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其中以住家用稅率最低,因此,適用住家用稅率核課者,納稅人所負擔之稅額最少。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有變更使用,應於房屋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改課房屋稅。有許多納稅義務人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改作住家使用,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卻常忘記或不知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致多繳了不少稅金。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採按月計課,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適用。因此,房屋若變更供住家使用,請把握時限,向稅務局申請改課,以節省稅負。(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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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28
  • 點閱次數: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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