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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一定要銷花,以免被處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以示註銷。亦即每枚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之連接處要蓋章銷花,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才完全符合規定。


  地方稅務局指出,常見納稅人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稅務局呼籲,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的風險,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


  若有任何疑義需要進ㄧ步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印花稅的問題。(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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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22
  • 點閱次數: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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