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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可視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依稅法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可准於當年期開始適用。但若納稅義務人於9月22日前已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用,而於9月23日之後始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只要納稅人申明其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即包括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則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以上之規定,須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用當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未出租未營業,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始可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日。


  所以,當您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外,可一併申明辦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以享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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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18
  • 點閱次數: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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