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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業者,請於9月底完成監測作業,並於10月辦理監測紀錄申報

  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加油站業者應每月執行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監測設備監測作業一次,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之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提醒加油站業者,請於9月底前完成監測作業,並於10月份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今年第3季(7~9月)地下槽體系統監測紀錄申報。


  中市環保局表示,依上季加油站申報資料審核結果,有幾項常見缺失:(一)儲槽油位未以公分單位表示。(二)測爆器PID/FID設備廠牌型號未說明。(三)測漏管監測範圍未包括儲槽區及加油泵島區,且未依實際範圍補正,此點請業者在監測或申報時特別注意。


  此外,如監測時發現異常情形:(一)地下水監測若有發現浮油或其厚度達3mm以上者。(二)總量平衡申報連續二個月T3(月總油量盈虧值) >T2(推估月總油量盈虧值)。(三)土壤氣體監測申報:有浮油情形、測爆器≧25%LEL、抽氣檢測PID≧500ppmv及FID≧2000ppmv時,業者首先應確認監測紀錄是否確實,若資料無誤,則應於3小時內通報環保局,並進行洩漏源調查、設備修復或關閉,並進行相關污染改善。


  另,依該法第8條規定,加油站各項監測工作須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執行,執行檢測人員或加油站業者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申報不實無法產生污染預警效果,後續若造成污染事實,亦須要由業者負起污染整治責任,環保局呼籲業者應依規定審慎辦理。(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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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環保綠化
  • 發布日期: 2009-09-17
  • 點閱次數: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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