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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供自宅用地用,且不違目的者,准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為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信託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納稅人注意,申請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時,請檢附信託契約影本,而且地價稅必須在開徵四十日前(今年為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


  如果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提供服務。(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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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15
  • 點閱次數: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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