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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颱風受損,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溢繳稅款即可退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如因8月7日莫拉克颱風泡水受損已無法修復,請於99年1月31日前持車牌、行車執照、身分證、印章、車輛來源證明及災害證明(如里長證明書)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如車輛短期內無法修復,亦請持上開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登記,俟修復後再重新驗車辦理復駛登記。


  地方稅務局籲請車主,辦理報廢或報停登記(同日未辦理過戶者)後,車輛未使用期間日數之已繳納稅款,稅務局會主動辦理退稅,車主不需另外申請,屆時會寄發退稅支票至車主車籍地址。


  如果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課稅問題尚有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中市地方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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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14
  • 點閱次數: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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