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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符合免徵地價稅者外,餘依規統按千分之6稅率計徵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其作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6稅率計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並指出,原按千分之6課徵地價稅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地價稅外,如已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如供作公共通行巷道),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分別申請免徵地價稅或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作農業使用期間可申請改課田賦(目前停徵),以節省稅負。(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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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11
  • 點閱次數: 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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