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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直系親屬設籍 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因職業變動至他處任職,戶籍也因而遷出,原自住房子讓媳婦居住,土地移轉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屬直系親屬之ㄧ,其所出售土地,如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可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並不侷限於直系血親設籍,直系姻親亦可,但以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為限,且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一人一生只能一次。



  因此,地上建物除自己設籍居住外,讓直系血親或姻親或收養關係成立之養子女設籍居住,其土地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不要忽視了自己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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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13
  • 點閱次數: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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