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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之課徵方式 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計算依據

 由於民眾對於契稅繳款書所核定的契價與房屋稅繳款書的課稅現值,有很多疑問,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對此做了詳細的說明。



  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並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者,就得依照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則不在此限制範圍。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包含房屋應稅現值及免稅現值,高樓式建築物公共設施免稅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房屋稅繳款書列印的課稅現值,並未包含免稅現值在內,所以與契稅所核定的契價有所差距。



  地方稅務局還指出,為免民眾對契稅核定契價有所質疑,凡是建築物所有權移轉,依照規定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天之內向當地所屬地方稅務局申報契稅,填寫申報書契價時,即應涵蓋房屋課稅及免稅現值,如果要瞭解正確的房屋標準現值,可以先到該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服務櫃台申請領取房屋稅籍證明書,就不會產生契稅核定契價與房屋稅繳款書不同的疑慮。如果還有其他稅務方面的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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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17
  • 點閱次數: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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