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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稅務局將會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有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地方稅務局指出,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稅務局也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 年,不要在該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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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1
  • 點閱次數: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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