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財團法人基金會電話詢問,其基金會受贈土地,如供礦工醫院使用者,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受贈人為財團法人;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因該礦工醫院所從事之醫療事業,並非社會福利目的事業,因此財團法人基金會受贈土地,若供礦工醫院使用者,即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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