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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物販賣機、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屬電動玩具 需課徵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係電動玩具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另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亦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若其功能僅為販售物品如販賣汽水、餅乾等,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質者,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免予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特別呼籲,經營上述應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遭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疑問,請撥打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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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3
  • 點閱次數: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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