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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 學生團體辦活動如有收費情形 即需報繳娛樂稅

   學生團體時常在校園內舉辦活動,但也許您不知道,這些活動如有收費,就需要依法報繳娛樂稅喔!眾多的社團活動,包括電影欣賞、舞蹈表演,還有邀請知名歌手到學校辦理演唱會…等等,這些活動如果有收費的情形,民眾仍需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申報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以及舞會,如果有售票或者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照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收或減免的手續,以免受罰。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有關課徵娛樂稅的問題。(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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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3
  • 點閱次數: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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