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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者直接交行政機關處置 胡市長:不能接受

針對刑法第41條修正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服務六小時折算一日。台中市長胡志強今(27)日表示,如果改服社會勞動服務者是直接交由行政機關處置,他不能接受,市府頂多能提供地點,執行仍應由法務部主導,在法警的帶領下完成,否則風險太大。



  台中市政府政風處長許金來今早指出,市府將召開98年度第一次廉政會報,除探討肅貪防弊相關措施外,也將針對刑法第41條修正案進行因應準備。



  他說,刑法第41條原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後,此依原規定外,增修: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而所謂的社會勞動包括清潔環境、生態巡守等,市府必須有所因應。



  不過胡市長表示,這個部分他曾經跟許處長提過,如果法務部直接把服社會勞動者交由行政機關處置,他不能接受,因為如此風險太大,行政機關是不是能管得住仍有疑問,應該由法務部主導,在法警的帶領下執行才對,行政機關只能提供勞動地點,不能代為執行。因此指示政風處向法務部反映意見,不能率爾實施。(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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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7
  • 點閱次數: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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