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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遺贈取得不動產者 地方稅務局:免徵契稅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報繳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



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應免再報繳契稅。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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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06
  • 點閱次數: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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