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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書計貼印花稅票不含營業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依照每件承攬金額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果承攬金額1,050萬 元,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0萬元,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就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照承攬金額1千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指出,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果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該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 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的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但工程契約書未載明 含稅費等,仍須按照合約所載金額計貼印花稅票,如果金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



地方稅務局呼籲,請立約人於交付使用前,先行檢查合約內容確實貼用印花稅票,以免發生短繳、溢繳的情形。如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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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08
  • 點閱次數: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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