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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者 請檢具相關證件向稅務局申辦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件如下:1、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一輛可辦理免徵使用 牌照稅,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分證、私章。2、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本人或同戶(同地址)親屬所有一部車輛專供其 使用者,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人駕駛執照、戶口名簿、私章。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符合上述免稅條件之車主,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申請,自申請核准日起開始免稅;如有溢繳稅款,申請免稅同時可檢具存摺封面影本辦理直撥退稅,屆時退稅款直接轉入車主帳戶,徵納雙方皆方便。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稅務局在辦理清查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異常案件時,曾發現有車主雖已申請免稅在案,因車輛逾期未辦理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 照,在免稅條件未改變情況下,雖不會立即影響到車主免稅權益,但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重領號牌,避免滋生無謂的困擾。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5/16*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6
  • 點閱次數: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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