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網路銷貨、果菜、肉販、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魚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 場、魚市場或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其住家房屋,且該房屋亦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 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述情形,可檢視已繳納之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如有以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者,可向稅務局或所轄分局申請房屋使用情形 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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