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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於順延期限內繳納仍可扣除1﹪獎勵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獎勵金,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 領。若是逾期繳納者,不但無法享有扣領1%獎勵金,且每逾2日尚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



地 方稅務局也表示,娛樂稅繳納截止期限適逢假日時,在順延期間內繳納,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扣領獎勵金。如今年度4月份娛樂稅繳納期限為98年5月 10日,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11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享有1﹪之獎勵金。代徵人如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 話:0800-086969詢問。(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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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9
  • 點閱次數: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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