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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註銷牌照的老舊車輛請勿任意停放 以免被處以高額罰鍰

 近來常有車主申訴車輛早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老舊不堪使用,停放巷口等待報廢,卻被稅捐處處以罰鍰,因而提起行政救濟的案件。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 出,依規定不論行駛或停放於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因此,註銷車輛停放路旁,一旦經查 獲,仍認定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而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追補本稅並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老舊不堪使用,應依法向監理機 關辦理報廢手續,千萬別以為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後,已不課徵使用牌照稅,只要不將車輛開上路即無違法,因而任意停放路旁。依聚規定,不論行駛或停放於公 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因此,註銷車輛停放路旁,一旦經查獲,仍認定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 實,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追補本稅並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輛所有人,車輛有老舊不堪使用情形,應將號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可別隨意棄置路旁,否則將會被處以高額罰鍰並追補本稅。(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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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21
  • 點閱次數: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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