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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解除者 依規其欠稅仍得繼續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 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除限制。不過上開規定僅係解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並 不表示其欠稅可免除。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欠稅若無其他更正註銷原因,原已繫屬行政執行處者,仍得繼續執行;若其欠稅原未繫屬行政執行 處但未逾徵收期間者,稅捐機關仍得繼續追償或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 專人為您服務。(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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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22
  • 點閱次數: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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