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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曾淹水且經認定的建物 可向公所申請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表示,內政部為鼓勵台灣積水地區民眾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以減少因颱風、豪雨積水進入建築物,造成居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特訂定「積水地區建築物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作業規範」,民眾符合條件者可依規定程序向所在區公所申請。



都發處指出,補助申請資格為本市曾經淹水地區,並經轄區公所認定者。補助標準為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以九十公分以上且補助費以實際支用數50%為原則 (不包含後續維護費用),並不得超過下列補助費標準:1.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補助伍萬柒千元。2.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補助壹拾壹 萬參千元。3.一樓出入口寬度一公尺以下者:補助壹萬伍千元。4.一樓出入口寬度逾一公尺者:補助貳萬參千元。



但部分地區如因地域個案不同,以不淹水為前提,可調整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且為防患未然,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以六十公分以上為原則,補助費仍以實際支用數50%為原則,且依上列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以九十公分補助費標準之比例遞減計價。



都發處呼籲,防汛期及颱風季節將屆,為避免再次發生住家淹水情形,請曾經淹水地區有需要設置防水閘門(板)民眾儘早向轄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程序及應備 文件:符合本規範規定得申請補助費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檢具申請表格向建築物所在之區公所申請補助。(5/22*5)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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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9-05-22
  • 點閱次數: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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