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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地產買賣契約 地方稅務局:依法已納印花稅不退還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地產買賣,權利人和義務人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並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申請退還。



地方稅務局指出,房地產買賣,賣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經稽徵機關查核結果,該地上建物原供商號設籍營業,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兩者應納稅額相差甚大,致雙方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並撤回申報案,原核課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依法准予註銷,但書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當時已按不動產金額千分之一繳納之印花稅,不可以申請退還。(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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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25
  • 點閱次數: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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