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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者 請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最近稅務局清理使用牌照稅欠稅,經催繳後,發現好幾件車主出售車輛後,未辦過戶手續,新車主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所以對舊車主催繳欠稅之案例。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主,買賣車輛,應注意須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因監理機關之車籍及稅務局之稅籍資料,都還是舊車主,其使用牌照稅,甚或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若車輛已轉賣他人,一定要確實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拒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應隨即檢具車主身分證正本、催辦過戶之報紙或郵局存證信函 等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始可免除車輛出售後仍負擔稅款繳納義務,或遭致違章處罰的困擾。(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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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31
  • 點閱次數: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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