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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重劃區之土地再行移轉 繼承原因發生日期決定可否減徵40%

有民眾詢問表示,對於同樣是繼承取得之重劃區土地再移轉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卻大不相同,感到疑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然而因繼承取得重劃區之土地再行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就必須以繼承原因發生日期為認定標準。



  假如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前,而重劃後始辦竣繼承登記者(重劃前後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為認定標準),繼承人於再行移轉該土地時,可減除繼承人負擔之重劃費用以計算漲價總數額,同時土地增值稅亦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反之,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者,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其於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則無法主張扣除重劃費用,並且土地增值稅亦無法減徵百分之四十。(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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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05
  • 點閱次數: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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