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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如有買賣等移轉行為需申報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不論房屋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或是無照違章建築房屋都要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對於此類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房屋移轉時,如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移轉行為,也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民眾,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履行的納稅義務,雖不能據以使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但仍需依規定申報納稅,如有匿報、短報契稅,或逃漏房屋稅等情形被查獲,則需補稅並處罰鍰。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服務。(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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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07
  • 點閱次數: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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