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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更登記 所附清冊免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時,所檢附之登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經財政部函釋,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課徵範圍。



  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但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權利變換登記時,所檢附之登記清冊或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尚非屬上開法令規定之應稅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6/11*4)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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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11
  • 點閱次數: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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