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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營業用 依使用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也指出,房屋稅係按使用情形核定其適用稅率,民眾不要心存僥倖以為未辦理營業登記就與房屋稅改課無關。



  地方稅務局也舉例,最常見民眾誤會的案例為將1樓擅自變更用途供自己開設,或出租他人經營早餐店或小吃店使用,誤以為未辦理登記既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可免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凡是查獲原按住家用房屋變更供營業人使用,除會派員勘查其實際使用面積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其坐落土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至於未辦理營業登記或出租取得租賃收入,稅務局在核發改課情形通知函時,均會一併副本通知國稅局依法查處。(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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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16
  • 點閱次數: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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