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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戶營業人所開立之普通收據 依規可不需貼用印花稅票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貼用印花稅票的範圍之內,所以營業人不論交付統一發票或開給普通收據,都不用貼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經常接到民眾查詢電話,誤認為營業人有涉嫌漏貼印花稅情形;稅務局特別說明,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因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或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而小店戶商號(非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普通收據,就是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規定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6/16*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16
  • 點閱次數: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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