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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倘被他人所占用 稅務局:依規可申請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倘土地被他人占有,所有權人可以檢附占有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分單手續。但所謂:「占有」,是指對該基地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如非具事實上管領之力,即不符占有人之規定,地價稅仍應由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日前有民眾聲稱土地被占用,不願繳納地價稅,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對自有土地應負有管理之權責,如果僅是因未善盡管理之責以致土地為別人所使用,尚不具「占有」之法律效果,所有權人依規仍須負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如具「占有」之法律效果,原則應由所有權人查明並檢附上述占有人之明確資料向稅務局申請分單,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符合被占有要件的土地,請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人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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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19
  • 點閱次數: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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