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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 稅務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時,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證明書雖明定有效期間為6個月,係提醒土地所有權人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6個月,僅證明申請核發時,係作農業使用無誤。



  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再行移轉或剩餘持分合併分割後,再度辦理移轉登記及賦稅減免手續時,應重新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例如:甲向地政機關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已申請核發6個月有效期限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土地辦理分割登記後,分割後之地號土地想再移轉時,因土地權利範圍已與分割前土地不同,應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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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29
  • 點閱次數: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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